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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地盘,监护人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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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李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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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叔是一名七旬的退休职工,老伴华嫂早年去世,唯一的儿子也在国外工作,他平时的生活大多靠邻里帮忙照应。去年例行体检时,医生说他脑部CT出现血栓症状,建议他住院观察治疗。由于担心自己发生意外,尤其在疫情期间,也担心在医院治疗期间无人照料,他想与邻居王女士协商,委托她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代办出入院手续、手术签字、陪护等一系列属于监护人的职责。他的这个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需要征得她儿子的同意?


什么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早在2017年就开始实施了。《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也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呢?


1、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以真实、独立的意思表达进行协商,不受任何组织和外人干预;

3、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签订后,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就要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监护职责。


设立意定监护有什么好处呢?


1、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广泛:除了像上述的希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龙叔这样的广大老年人群体外,夫妻关系不睦、长期分居、处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已丧失了基本的信任,如果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突发意外丧失行为能力,那么配偶将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但这可能并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再则,比如丁克人群、不孕不育者;处于继承诉讼中的当事人;同居人士、再婚人士;有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高危职业人群等其他认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需要对自己的医疗、人身和财产托付给自己信任的人管理等等。

2、意定监护的设立简单且可单方解除

意定监护设立简单灵活且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合法保障监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双方可以约定,在某种条件下,意定监护人开始行使监护人权利或履行监护人义务;在某种条件下,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监护关系。

3、意定监护有助于实现财富传承和定分止争。

意定监护不仅仅意味着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进行照顾,监护人很有可能拥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通过意定监护自主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未雨绸缪,在被监护人生前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晚年生活,财富传承架构。此外,意定监护还可以与遗嘱、信托等工具结合,将管事权和管钱权分开,可以更好地实现财富传承等目的。


龙叔的这个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需要征得儿子的同意?


龙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确定意定监护人,不需要父母、子女等同意。即,他和邻居王女士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能够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可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协商,针对监护事项、权限范围、财产处理、权益维护等多方面进行约定,更多体现委托人对未来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不足或者丧失时的监护意愿,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而且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相当于从法律的角度授予了委托人选择的权利。此外,为加强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还能进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那龙叔设立了意定监护,监护人王女士有什么职责呢?

1、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2、监护人要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监护人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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