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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见证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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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亲亡故,两女儿要继承母亲名下社区合作公司(当地也叫村股份公司)的股份,却被告知母亲留下遗嘱把名下股份让外孙一人继承,且居委会已对遗嘱作了见证。


盖了公章的居委会见证遗嘱一定有效吗?


居委会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吗?

 

基本案情:

     

      黑先生和白女士有三个儿女,分别是红姐、黄姐和蓝妹,红黄两姐妹80年代就去了境外生活,身边只剩下小女儿蓝妹和女婿以及外孙小青共同生活。

      2004年黑先生去世。2014年白女士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单独拥有的多彩社区合作公司股份和全部个人财产留给外孙小青继承(该处分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赠),其他未列明财产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继承。该《遗嘱》经过当地社区居委会在场见证签章确认。

      红黄两姐妹认为母亲白女士的遗嘱为无效遗嘱,母亲名下的多彩合作公司股权应该由三姐妹平均继承。蓝妹和小青多年来领取的多彩合作公司股份收益应当相应返还。

      蓝妹和小青认为白女士留下的遗嘱经过社区居委会见证,具有较高公信力,也是白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处分其名下的股份。且红蓝两姐妹多年前就离开本地去境外生活,未尽到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几人协商未果,红黄两人将蓝妹和外甥小青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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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涉案白女士所留遗嘱经多彩社区居委会在场见证确认,公信力较高,无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继承人可据此实现继承权。遗嘱未列明的其他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白女士遗嘱明确的其名下多彩合作公司股份及相关经济权益由小青继承;黑白夫妻名下的其他财产权益由红黄蓝三姐妹平均继承。

      红黄两姐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查明事实

 

       法院亲赴多彩合作公司进行调查,询问了该公司的董事长绿某,其向法院介绍了白女士遗嘱订立的经过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但对遗嘱订立时是否还有其他人见证,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了。根据该公司章程,“合作股可以继承,但限于具有合法继承权的子女或直系亲属,对合作股的继承转让、抵押必须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和办理有关的手续后方为有效。”

      法院还查明,多彩社区居委会出具了《证明》,其内容为:“白女士在世期间,一直由小女儿蓝妹赡养、照顾。”红黄两姐妹陈述说,其在境外时每一两个月回来看望母亲,并支付过母亲的生活费,但是没有证据佐证。蓝妹小青反驳道,红黄姐妹一年才回来探望一次,母亲去世前三年仅支付过一个月生活费。

     

二审法院判决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订立遗嘱的法律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订立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涉案遗嘱已于2018年经多彩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在遗嘱见证人处加盖公章的多彩社区居委会与多彩合作公司均不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见证人,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涉案遗嘱仅有绿某一人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另外,涉案遗嘱内容系打印,而非见证人书写;见证人签署和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加盖在第二页,而遗嘱主文在第一页,无法确保遗嘱内容与见证内容相一致。故,涉案遗嘱在形式上有违《继承法》之规定,对于该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确认遗嘱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由于涉案遗嘱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审理。红黄蓝三姐妹为被继承人白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另,因蓝妹小青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小青虽非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可以分得适当的财产,小蓝和小青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最终,判决白女士持有的多彩合作公司股权由蓝妹小青各继承40%,红黄两姐妹各继承10%,蓝妹小青代保管的股份分红款也应支付给红黄两姐妹。


律师评述


      多彩社区居委会协助居民订立遗嘱的行为,虽然能够增强居民订立遗嘱的法律意识,使得合作公司股份能按照原股东的真实意愿继承,但是,因为居委会和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清楚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是不符合见证人资格的,也没有按照要求安排两个见证人见证,导致本案遗嘱无效。这样的做法虽初衷是好的,结果却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1140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遗嘱见证人首先是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专属的,法人、集体经济组织、机关单位等均不符合遗嘱见证的主体要求。另一方面,代书遗嘱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是考虑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书写,代书人可能会曲解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有两个见证人,发生争议时可以由见证人相互论证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居委会的公章在多数情况下是具有极强公信力的,但订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