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家暴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都可以作为有利的证据,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加害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
可以向当地的妇联、居委会、反家暴社会组织或者是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寻求帮助,相关的接访记录、调解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进行拍照、录像。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申请人(家暴受害者)或者被申请人(家暴实施者)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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