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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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峰家事 | 死亡赔偿金不适用遗产分配原则,亦不能由全体权利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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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李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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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系赵某的母亲,被告孟某系赵某的丈夫、被告孟某1、孟某2系赵某的儿女,刘某与丈夫共育有2子2女,长子及长女均已去世。赵某于2015年7月3日13时30分,在新沂市邵店镇沂北村地段被新沂市新店镇闫庄村张庄组村民宋某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过失撞伤后去世。宋某及X308新邵线改造工程项目部共计赔偿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原、被告在内的四名直系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元。上述款项被三被告领取后,因分文未支付给原告,遂引起诉讼,刘某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分摊的份额1107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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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分割,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等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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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峰说法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遗产必须是财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其本质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由于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取得时间发生在死者故后,并非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不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是正确的。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尚来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全部权利人范围内严格等额分配;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不应单纯地实行等额分配,而应考量各种因素后再进行分配。本律师倾向第二种观点,本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既不能在赔偿权利人间等额分配,也不能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过度强调等额分配是忽视死亡赔偿金的属性,缺少理论基础,亦与公平、正义之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相悖。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分配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就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而言,还应考量死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配偶的相互扶助义务以及家庭伦理道德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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