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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峰家事| 冷冻胚胎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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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是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中,才能得到长时间保存。冷冻胚胎是世界上唯一能成熟地保存生育功能的方法。

随着科技的进步,试管技术解决了很多人生育难的问题,而在试管的过程中,医院会培育多个胚胎,移植1-2个胚胎后,生育的胚胎可以进行冷冻保存,那么对于在医院保存的冷冻胚胎,是否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呢?


案例

梁某与高某于1995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2019年12月,二人到成都某妇科医院进行生育辅助治疗,并签署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梁某、高某在该妇科医院冷冻4枚胚胎,并支付了胚胎保存一年的费用。后来,梁某、高某认为该妇科医院治疗效果未达预期,于是要求医院返还冷冻的4枚胚胎。

但医院拒绝返还,拒绝的理由有:1、双方签订了胚胎保管合同,医院占有胚胎有法律上的依据;2、冷冻胚胎具有特殊性,胚胎的处置受到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限制,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及胚胎赠送技术,梁某、高某可能将胚胎用于上述行为;3、胚胎贮运条件特殊,需贮存在低于零下100℃的液氮罐内,转运过程中贮运条件不当极易损伤、污染、凋亡;4、国内尚无法律、法规、文件允许医疗机构自行向患者返还冷冻精子、卵子、胚胎。

梁某、高某与医院协商无果,于是诉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成都某妇科医院返还梁某、高某存放在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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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高某到成都某妇科医院接受助孕治疗,经辅助生殖技术提取胚胎4枚存于成都某妇科医院。对于梁某、高某而言,胚胎具有生命特质,比非生命体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及伦理性,应受到特殊的尊重和保护。胚胎承载了梁某、高某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梁某、高某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的密切关联,所以梁某、高某应为胚胎的权利人

法院同时认为,因我国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所以梁某、高某取回胚胎后,对于胚胎的处置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公序良俗。

2020年8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成都某妇科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高某返还其代为保存的冷冻胚胎4枚。





志峰说法

01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生命体征的人,区别于其他动物。而物属于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又能为人类所实际控制的客体。与人和物的概念相比较,胚胎似乎不能与任何一个概念相吻合,胚胎不属于“人”,也不是“物”,更像是两者之间的过度概念。正如美国田纳西州的Davis VS Davis一案中,州最高法院就认为胚胎既不是“人”(person),也不是物(property),“而是因其具有能够发展成为人的潜质而成为一种应受尊重的中间过渡形态(interim category)。”

02


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谁所有?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各地法院的判决可见,法官通常会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因素,以确定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它不仅含有遗传物质,也承载着“父母”的情感,它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正如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冷冻胚胎归梁某、高某所有。



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从伦理、情感和胚胎的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肯定了“失独老人”对已故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支持了“失独老人”对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该判决一作出就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胚胎能够被继承,但是本案中法官考虑了伦理人情、普通大众一般价值判断标准等因素,认为双方父母不但是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也是胚胎最近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双方父母作为胚胎的利益享有者,其继承胚胎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故支持了老人的诉请,抚慰了双方父母痛失儿女的创伤。




我国的胚胎管理制度亟待完善,首先,应该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给胚胎的监管者和处置者提供有力支撑。其次,建立健全胚胎处置的监管制度,对胚胎权利人的处置行为进行跟踪,保障其处置行为不违背社会伦理和现行法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也应该不断更新、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