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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峰家事 | 弄巧成拙!没出轨没家暴,330万房产为何仅分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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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出轨,没家暴,上海男子诉讼离婚,在价值330万元的房产中仅获得2.8万元的补偿”,该新闻一爆出就引发了诸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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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小丽(化名)和阿强(化名)婚后购置了一套价值170余万元的房屋作为婚房,其中首付款100多万元是丈母娘出资,剩下的70多万则由小两口共同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目前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房产登记中明确小丽占99%,阿强占1%。
婚后三年,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2018年,阿强索性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两年后,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目前市值330万元,还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阿强辩称,当时双方约定的份额比例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哄丈母娘开心。
该案一审判决认为,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小丽应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阿强辩称当时占1%的份额只为“安抚丈母娘”,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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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二审法院改判主要依据的是,房屋办理登记时,女方名下登记的份额为99%,而男方名下登记的份额仅有1%,虽男方辩称当时是为了安抚丈母娘,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法律之上,哪容得戏言?
       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对该房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夫妻二人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故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了解案件情况后的网友们,大部分都认为该案判决极为合理,毕竟该男子对于购买房屋并没有什么贡献,从合理性角度上说,也确实不应该让他分更多的份额。
但回到法律本身,笔者认为这个案件能胜诉,还真的得益于该男子当时为了哄丈母娘,只在自己名下登记1%的份额,否则或许会有不同结果,为什么呢?

一、丈母娘出资100多万元属于什么性质?
       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的情况下,则为赠与,由于丈母娘出资是为了给小两口婚后购买房屋,在没有明确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情况下,则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二、小两口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属于什么性质?
       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夫妻共同债务是用于购买房屋所用,所以该房屋从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在房屋上登记的份额,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夫妻双方在房屋上登记的份额,属于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即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中,该男子在登记时,将自己名下的份额登记为1%,其妻子为99%,视为双方已经对该部分财产的份额进行了划分,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是合法且合理的。

四、若男子当时未在房屋上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结合上述情况的分析和我国法律的规定,该房屋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男子未在房屋上登记姓名,也不会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如果当时男子未在房屋上登记,则双方对于房屋的份额也就没有了特别的约定,且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支持双方各分一半,所以该男子所能获得的份额也将远远不止1%。
       Tip:
       1、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如果不想自己的财产日后落入他人的口袋,最好明确仅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或者明确为借款,否则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财产的划分要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在房屋登记时注明的份额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一旦达成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所以,我们在作为任何决定之前还是要慎之又慎,因为你所认为的戏谑都会是有法律效力的。